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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管理細則
2023-08-09 15:49   學生工(gong)作處 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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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jing)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是學校評定國家(jia)、省政府獎助學金(jin)及(ji)實施(shi)勤工助學(xue)、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deng)資助育人(ren)工作的(de)重要依據。為確保學(xue)校對家(jia)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針對性(xing)和有效性(xing),根(gen)據教(jiao)育部辦公廳《關于(yu)進一步加強和(he)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ding)工作(zuo)的通(tong)知(zhi)》(教(jiao)財廳〔2016〕6號)文(wen)件(jian)及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cai)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保(bao)障(zhang)廳《關于進(jin)一步(bu)加強精(jing)準資助工(gong)作的通知》魯教財函202158號)精(jing)神(shen)結合我校書院(yuan)制育人模式,特(te)制定本(ben)細則(ze)

第(di)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全面實(shi)施精(jing)準資(zi)(zi)(zi)助,公(gong)平、公(gong)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zi)(zi)(zi)助資(zi)(zi)(zi)源,切實(shi)保證國(guo)家和(he)省各項資(zi)(zi)(zi)助政策和(he)措施真(zhen)正落實(shi)到(dao)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認真(zhen)做好我校(xiao)家庭(ting)經濟困(kun)難(nan)學生認定工作。

第二條 細則所(suo)(suo)稱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ting)所(suo)(suo)能籌(chou)集到(dao)的資(zi)金難以支付(fu)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ji)困(kun)難(nan)學生認(ren)定工(gong)作堅(jian)持實事(shi)求是(shi),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書社實行(xing)民(min)主評(ping)議和書院評定(ding)(ding)相結合(he)的(de)原則組織(zhi)認定(ding)(ding),由學生工作處審(shen)核備案(an)。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zhi)能

第四條 高(gao)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xiao)組、學(xue)生工(gong)作(zuo)處書院學生資(zi)助工作領(ling)導小組、書社認定(ding)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ding)機(ji)構組成。

第(di)五(wu)條 學校(xiao)學(xue)生資助工作領(ling)導小組(zu)全面領(ling)導、監督本校(xiao)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的(de)認定工作,學(xue)生資助工作領(ling)導小組(zu)由(you)分(fen)管校(xiao)領(ling)導任組(zu)長,相關處(chu)(室)書院(yuan)院(yuan)長、輔導員代表等(deng)擔任成員(yuan)。

第六條 學生工(gong)作(zuo)處具體負(fu)責組織(zhi)、審核和管(guan)理(li)全的(de)認定工作。

第七條 書院學生資助工(gong)作(zuo)領導小組負責認(ren)定的具(ju)體組織(zhi)和審核(he)工(gong)作(zuo)書院學生資助工作(zuo)領導(dao)小組由書(shu)院院長任組長,書院(yuan)副院(yuan)長(chang)、輔導員等擔(dan)任成員。

第(di)八條 各書社成立書社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書社認定評議小(xiao)組(zu)由學生輔導(dao)員(yuan)(yuan)任組(zu)長,學生代(dai)表(biao)擔(dan)任成員(yuan)(yuan)。認定評議小(xiao)組(zu)成員(yuan)(yuan)中,學生代(dai)表(biao)人數(shu)視書社人數合理配置(zhi),應具有廣(guang)泛(fan)的代表(biao)性(xing),一般(ban)為書社總(zong)人數的15%左右。

第(di)九條 各(ge)級(ji)認定機構、職能、成員名單、咨詢投(tou)訴方式應(ying)在同級(ji)部門內(nei)公示(shi)。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條件

第(di)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ren)定標(biao)準設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參照學生(sheng)生(sheng)源(yuan)所(suo)在地和學校所在(zai)地(di)城鄉居民(mi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ding)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ren)定(ding)標準。

第十一條 家(jia)庭經濟困難學生認(ren)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學生(sheng)(sheng)基本生(sheng)(sheng)活(huo)費用低于學校所在(zai)地區城鄉居民(min)最(zui)低生活保障標準(zhun)或學(xue)校(xiao)學生日(ri)常平(ping)均(jun)消費水平(ping);

2.父母務(wu)農無其它經濟來源(yuan),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shou)非義務(wu)教育(yu)階段(duan)的(de)普通(tong)學歷教育(yu),家庭經濟負擔較(jiao)重的(de)。

3.因(yin)其(qi)他原因(yin)造成家庭經(jing)濟困難的。

(二(er))有下列情況之一者(zhe),可認(ren)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務農(nong)或父母一方暫(zan)時失業,家庭成員(yuan)中有殘疾(ji)或疾(ji)病且醫療費用(yong)負擔較重的;

2.因遭受自(zi)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cai)產損失(shi)較重的(de);

3.單親(qin)家(jia)庭且(qie)單親(qin)父(母)無(wu)經(jing)濟收入或收入無(wu)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4.因(yin)其(qi)他原(yuan)因(yin)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zhi)一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dang)立(li)卡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

2.經縣級及(ji)以(yi)上(shang)民政部門認定的城(cheng)鄉特(te)困供養人員、孤兒;

3.經縣級及以上民(min)政部門認(ren)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bao)障家(jia)庭學生;

4.經縣級及以(yi)上(shang)總工會認定(ding)的特(te)困(kun)城鎮家庭子女;

5.經(jing)縣級(ji)及以上民(min)政部門、殘(can)疾(ji)人聯(lian)合會認(ren)定的家(jia)庭經(jing)濟(ji)困難(nan)殘(can)疾(ji)學生;

6.直(zhi)系親屬中有長期患(huan)重病,且(qie)醫療費用數(shu)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ting)經(jing)濟(ji)負擔的;

7.烈士、優撫家庭子(zi)女等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men)或民政部門(men)指定(ding)的救助對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zao)受重大自然災(zai)害、家庭成(cheng)員遭(zao)遇突發重大疾病或(huo)意外)造(zao)成(cheng)家庭經(jing)濟特別困難的。

第(di)十二(er)條 申(shen)請認定家庭(ting)經(jing)濟(ji)困(kun)難學(xue)生必(bi)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全(quan)日制在(zai)校學生(sheng);

(二(er))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xi)勤奮努力(li),能(neng)正常(chang)完成學業(ye);

(四)家庭經(jing)濟(ji)困(kun)難(nan),符(fu)合(he)認定(ding)標準中相應(ying)條款。

第十三條 學生或學校能(neng)夠證(zheng)明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者(zhe),不能(neng)認定(ding)為家庭(ting)經濟困難(nan)學(xue)(xue)生。已經通(tong)過認定(ding)的學(xue)(xue)生,應立即取(qu)消其受助資格。

(一)生活奢侈浪費,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電子產品(pin)、高檔時裝、高檔化妝品(pin)或其他高檔消費品(pin)者;

(二(er))經常自費出外旅(lv)游且(qie)消費較(jiao)高者;

(三)觸犯國家法律、條例(li),違反校紀(ji)校規,受到全院通(tong)報(bao)批評或紀(ji)律處分者(zhe);

(四)學習(xi)主(zhu)觀不努(nu)力,一(yi)學期內累計(ji)曠課9個課時,或者遲到早退超過15次,經多次勸阻屢教不改的;一學期(qi)內,2門必修課補考不過的;

(五)有(you)抽煙(yan)、酗酒等不良嗜好者(zhe),經談(tan)話仍不戒煙(yan)的;

(六)擅自在外租(zu)住民房或經常出(chu)入營業性網吧者;

(六)由于家庭建(jian)房、購(gou)房、購(gou)車、結婚等(deng)原因(yin)造成家庭經濟暫時(shi)困難(nan)者;

(七(qi))學生隱瞞(man)家庭經濟實際情況等不誠信行為(wei)者

第四(si)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sheng)認定(ding)工作(zuo)(zuo)每學(xue)年初進行(xing)認定(ding),第二學(xue)期(qi)復查(cha),如遇特殊原因學(xue)期(qi)內可作(zuo)(zuo)調整。學校各(ge)級(ji)資助認定機構(gou),按照各(ge)自(zi)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ze)地共(gong)同完成認定工作(zuo)。

第(di)十(shi)五條 每學年學生工作處布置(zhi)學校(xiao)家庭經濟(ji)困難(nan)學生認定工作。

第十(shi)六條 各書院應(ying)全面、認真部署每學(xue)年的家庭經濟(ji)困難學(xue)生(sheng)認定工作,做好各(ge)項準備工作。

第十七(qi)條 需要申請家庭經濟(ji)困難認定(ding)的(de)新生(sheng)及(ji)在校學生(sheng)應如(ru)實(shi)填家(jia)庭經濟困難情況并提(ti)供相關證(zheng)明材料

第十八(ba)條 書社認定評議(yi)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情況,并(bing)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ji)影響(xiang)其(qi)家庭經濟(ji)狀況的(de)有關(guan)情況,認(ren)真進行評議(yi)。認(ren)定評議(yi)小組評議本(ben)書社(she)家庭經濟困難(nan)(nan)學(xue)生資(zi)格并按學(xue)生家庭經濟困難(nan)(nan)程度進行(xing)排序(xu),報書院(yuan)認(ren)定工(gong)作組審核。

第十九條 書院(yuan)學(xue)生(sheng)資助(zhu)工作領導小組要認(ren)真審核(he)書社認定評(ping)議(yi)小(xiao)組(zu)申報的初步(bu)評(ping)議(yi)結果(guo),統籌各書社家庭(ting)經(jing)濟(ji)困難(nan)學生情(qing)況(kuang),結合地區差異等因素,對(dui)各書(shu)社家(jia)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xing)認定(ding)確(que)定檔次并進行排(pai)序

第二十條 書院學生資助(zhu)工作領導小(xiao)組審核通過后,要(yao)將家庭(ting)經(jing)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shi)當方式、在(zai)適(shi)當范圍內公(gong)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書(shu)院提出質(zhi)疑。書院應(ying)在接到異議材料的(de)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書院的答復仍有(you)異議(yi),可(ke)通(tong)過有(you)效方式向學生工作(zuo)處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應(ying)在接到(dao)復議提(ti)請的(de)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協調書院進行調整(zheng)。

第二十一條(tiao) 學生工(gong)作處負責(ze)匯總、審核書院報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ding)情況各(ge)書院家庭經(jing)濟(ji)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yu)以(yi)適當(dang)調整以適(shi)當(dang)方(fang)式、在適(shi)當(dang)范(fan)圍內公示(shi)5個工作日。

第(di)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xiao)組(zu)審批學(xue)生工(gong)作處審核通過的家(jia)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ren)定名單,并全程指導(dao)、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nan)學生(sheng)認定工(gong)作。

  1. 附(fu)  則

    第二十(shi)三條 每年3學生工作處組織書院(yuan)對(dui)本(ben)學年認定(ding)的家庭(ting)經(jing)濟困(kun)難學生開展認定復查(cha)工(gong)作書(shu)院學生資(zi)助工(gong)作領導(dao)小組(zu)書社(she)認定評議(yi)小組要根據認定標準,重(zhong)新確認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學(xue)生名單和(he)進行(xing)困(kun)難程度排(pai)序。已脫(tuo)貧或失去(qu)資(zi)助資(zi)格的學(xue)生應(ying)從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四(si) 加(jia)強家(jia)庭經濟(ji)困(kun)難學(xue)生庫的動(dong)態管理。未認(ren)定為家(jia)庭經濟(ji)困(kun)難學(xue)生因故(gu)致貧在(zai)每年3向(xiang)所(suo)在(zai)書院申請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認定(ding)學生工作處按照(zhao)書院報送情況,更新家(jia)庭經濟困難學(xue)生信息(xi)檔(dang)案庫(ku)

第二(er)十五(wu) 書院要加強學(xue)生誠信教育,要求(qiu)學(xue)生如實提(ti)供家庭(ting)經(jing)濟情況(kuang),并及時告(gao)知家庭(ting)經(jing)濟變化情況(kuang)。對故意提(ti)供虛假信息且(qie)已被認(ren)定的(de)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ying)及時取消其受(shou)助資格(ge),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de)按照《山東職業學(xue)院學(xue)生管理實施細則(ze)》之規定予(yu)以懲戒

第二十 本(ben)文件2022年9月1日施行,原(yuan)規(gui)(gui)定(ding)不符部分以本(ben)規(gui)(gui)定(ding)為準由學生工(gong)作處負責解(jie)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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