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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jia)庭(ting)經濟(ji)困難學生的認定是學校評定國家、省政(zheng)府獎助學金(jin)及(ji)實施勤(qin)工助(zhu)(zhu)學(xue)、困難補助(zhu)(zhu)、學費減免等資助育人工(gong)作的重(zhong)要依(yi)據。為(wei)確(que)保學校(xiao)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資助的(de)針(zhen)對性和有(you)效(xiao)性,根據教(jiao)育部(bu)辦公廳(ting)《關(guan)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i)范高校(xiao)家庭(ting)經濟(ji)困難學(xue)生認(ren)定(ding)工作(zuo)的通知(zhi)》(教(jiao)財廳(ting)〔2016〕6號)文件(jian)及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sheng)財政廳(ting)、山(shan)東(dong)省人力資(zi)源和社會保(bao)障廳《關(guan)于(yu)進一步(bu)加強精(jing)準(zhun)資(zi)助工作的(de)通知》(魯教財函(han)〔2021〕58號(hao))精神,結合我校(xiao)書(shu)院制育人模式,特制(zhi)定本細則。
第(di)一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quan)面實施精準資(zi)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pei)各(ge)(ge)類資(zi)助資(zi)源,切實保證(zheng)國(guo)家和(he)(he)省各(ge)(ge)項(xiang)資(zi)助政策和(he)(he)措施真(zhen)正落實到(dao)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sheng)身(shen)上,認真(zhen)做好(hao)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定工作。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是指學生本(ben)人(ren)及(ji)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fu)其在(zai)校學習期(qi)間的學習和生(sheng)活基本費用的全日制在(zai)校學生(sheng)。
第三條 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定(ding)(ding)工作(zuo)堅持實事(shi)求(qiu)是(shi),確定(ding)(ding)合理標準(zhun),由(you)學生(sheng)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you)書社(she)實行民主評議和書院評定(ding)(ding)相結合的原(yuan)則(ze)組織認定(ding)(ding),由學生(sheng)工(gong)作處審核備(bei)案。
第二章(zhang) 認定機(ji)構(gou)與職能(neng)
第四條(tiao) 高校家(jia)庭(ting)經濟困(kun)難(nan)學生認定機構由(you)學(xue)校學生資助工作領(ling)導(dao)小組、學生工作(zuo)處(chu)、書(shu)院學(xue)生資(zi)助工作領導(dao)小組、書社認(ren)定評議小組(zu)四級(ji)資(zi)助認(ren)定機構組(zu)成。
第(di)五條 學(xue)校(xiao)學生(sheng)資助工作領導(dao)(dao)(dao)小組(zu)全(quan)面領導(dao)(dao)(dao)、監(jian)督本校(xiao)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學生(sheng)的認(ren)定工作,學生(sheng)資助工作領導(dao)(dao)(dao)小組(zu)由分管校(xiao)領導(dao)(dao)(dao)任組(zu)長,相關處(室)、書院院長、輔導員代表(biao)等擔任成員(yuan)。
第(di)六條 學生工作處具體(ti)負責組織(zhi)、審核和管理全(quan)校(xiao)的認定工作(zuo)。
第(di)七條 書(shu)院(yuan)學生資助工作(zuo)領導(dao)小(xiao)組(zu)(zu)負責認(ren)定的具體(ti)組(zu)(zu)織和(he)審核(he)工作(zuo)。書院學(xue)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書院(yuan)院(yuan)長任組長,書(shu)院副院長、輔導員(yuan)等擔(dan)任成員(yuan)。
第八條 各書(shu)社(she)(she)成立書(shu)社(she)(she)認定評議小(xiao)組負責民主評議工(gong)作。書社(she)認定評議小(xiao)組(zu)由學(xue)生輔導(dao)員(yuan)任組(zu)長,學(xue)生代(dai)表(biao)擔任成(cheng)員(yuan)。認定評議小(xiao)組(zu)成(cheng)員(yuan)中,學(xue)生代(dai)表(biao)人數(shu)視書社人數合理(li)配(pei)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為書社(she)總人數的15%左右。
第九條 各級(ji)認定(ding)機構、職能、成員(yuan)名單(dan)、咨詢投訴方式應在同級(ji)部門內(nei)公示。
第(di)三章 認定標準與條件
第十(shi)條 家庭經濟(ji)困難(nan)學生(sheng)認定標準(zhun)設為一般困難(nan)、困難(nan)和特殊困難(nan)三個(ge)檔(dang)次。參照學生生源所在地和學校所在地(di)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zhun),合理確定(ding)家(jia)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定(ding)標準(zhun)。
第十一(yi)條 家(jia)庭經濟困(kun)難學(xue)生認(ren)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kuang)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學(xue)生基本生活(huo)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cheng)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sheng)日常(chang)平均消費水平;
2.父(fu)母務農無其(qi)它(ta)經濟(ji)來源,有兩名子女同(tong)時在接受非義務教(jiao)(jiao)育階(jie)段的(de)(de)普通學歷教(jiao)(jiao)育,家庭經濟(ji)負擔較重的(de)(de)。
3.因其(qi)他原(yuan)因造成(cheng)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qing)況之一者(zhe),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mu)務農或(huo)(huo)父母(mu)一(yi)方暫時失業,家(jia)庭成員中有殘疾(ji)或(huo)(huo)疾(ji)病且醫療費(fei)用負擔較(jiao)重的;
2.因遭受(shou)自然災(zai)害(hai)或(huo)突發(fa)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3.單親家(jia)庭且(qie)單親父(母)無(wu)經濟收入(ru)或(huo)收入(ru)無(wu)法維(wei)持學(xue)生(sheng)本人學(xue)習(xi)、生(sheng)活(huo)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cheng)家庭經(jing)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lie)情況(kuang)之一者,可認定(ding)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
2.經(jing)縣級及(ji)以上民政部門認定(ding)的城(cheng)鄉(xiang)特困(kun)供養人員、孤(gu)兒;
3.經縣級及以(yi)上民政部門認(ren)定的城(cheng)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xue)生;
4.經縣級(ji)及(ji)以上總工會認定的特困(kun)城鎮(zhen)家庭(ting)子女(nv);
5.經縣級及以上民(min)政(zheng)部門、殘(can)疾(ji)人(ren)聯合會認(ren)定的(de)家庭經濟困(kun)難殘(can)疾(ji)學生;
6.直系親(qin)屬(shu)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cheng)嚴重家庭經濟(ji)負擔的;
7.烈士(shi)、優撫家庭子女等由上級(ji)教育主管部門(men)或民政部門(men)指定的(de)救助對象;
8.因(yin)其他(ta)原因(yin)(如(ru)家(jia)庭(ting)遭受重(zhong)大自然災害、家(jia)庭(ting)成(cheng)員遭遇突發重(zhong)大疾病或意外)造成(cheng)家(jia)庭(ting)經(jing)濟特(te)別(bie)困難的。
第十二(er)條(tiao)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具(ju)備的(de)基本條件。
(一)全(quan)日制在校學生;
(二)品行端正,誠(cheng)實守信,團結友善(shan);
(三)學習勤(qin)奮努力,能正(zheng)常完成學業;
(四(si))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zhong)相應(ying)條款。
第十三條 學生或學(xue)校能(neng)夠證明有(you)下列(lie)行(xing)為之一(yi)者,不(bu)能(neng)認定(ding)(ding)為家(jia)庭(ting)經濟困難(nan)學生。已經通(tong)過認定(ding)(ding)的學生,應(ying)立即取消(xiao)其受助資格。
(一)生活奢侈浪(lang)費,購買與(yu)學習無關的高(gao)檔(dang)電子(zi)產品(pin)、高(gao)檔(dang)時裝、高(gao)檔(dang)化妝品(pin)或其他高(gao)檔(dang)消(xiao)費品(pin)者(zhe);
(二)經常自費(fei)出外旅游且消費(fei)較高者(zhe);
(三)觸犯(fan)國(guo)家法律、條例,違(wei)反校紀(ji)校規(gui),受(shou)到(dao)全院通(tong)報批評(ping)或(huo)紀(ji)律處分者;
(四)學習主觀不努力,一學期內累計(ji)曠課(ke)9個課時,或者遲到早退超過15次,經多次勸阻屢教不改的;一學期內,有(you)2門必修(xiu)課補(bu)考不過(guo)的;
(五)有抽煙、酗酒等(deng)不良(liang)嗜好者,經談話仍(reng)不戒煙的(de);
(六(liu))擅(shan)自(zi)在外租住民房或(huo)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zhe);
(六)由(you)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結婚等原因(yin)造(zao)成家庭經濟暫(zan)時困(kun)難者(zhe);
(七)學生隱瞞家庭(ting)經濟實際情況等不誠(cheng)信行為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xue)生認定(ding)(ding)工作每(mei)學(xue)年初進行認定(ding)(ding),第二學(xue)期(qi)復(fu)查,如遇特殊原因(yin)學(xue)期(qi)內可(ke)作調(diao)整(zheng)。學校(xiao)各(ge)級資助認(ren)定機(ji)構,按照各(ge)自的(de)職能分工(gong),認(ren)真、負責地共同完(wan)成認(ren)定工(gong)作。
第十五條 每學年初,學生(sheng)工作處(chu)布置學校家庭(ting)經(jing)濟(ji)困難學(xue)生認定(ding)工作。
第十六條 各書院應全(quan)面、認真(zhen)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認定工作,做好(hao)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需要申請家(jia)庭經濟困難認定的新生(sheng)及(ji)在校(xiao)學生(sheng)應如(ru)實(shi)填(tian)報家(jia)庭(ting)經濟困(kun)難(nan)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liao)。
第十八(ba)條 書社認定(ding)評議小組根據學(xue)生(sheng)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情(qing)況,并結合(he)學生日常消費行(xing)為,以(yi)及(ji)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ren)真進行(xing)評(ping)議。認(ren)定(ding)評(ping)議小組評議本書社家庭經濟困難(nan)學(xue)生(sheng)資格并按學(xue)生(sheng)家庭經濟困難(nan)程度進行排序(xu),報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he)。
第十九條 書院(yuan)學生資助(zhu)工作領(ling)導(dao)小組要認真審核書社認定評(ping)議(yi)小組(zu)申報(bao)的初步評(ping)議(yi)結果,統籌各書社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sheng)情況,結合地區差異(yi)等因素,對各書(shu)社家(jia)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sheng)進行認定(ding),確(que)定檔次(ci)并進行排序。
第二十條 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he)通過后,要(yao)將家(jia)庭經濟困難(nan)學(xue)生(sheng)名(ming)單及檔(dang)次,以適當方式、在(zai)適當范圍(wei)內公示不(bu)少于3個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書院提出質疑(yi)。書院應在接到(dao)異議材(cai)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書(shu)院的答復仍(reng)有異(yi)議,可通過(guo)有效方式向(xiang)學(xue)生工(gong)作處提請(qing)復議。學生工(gong)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協調書院進行(xing)調整(zheng)。
第(di)二十一條 學生工作(zuo)處負責匯總、審(shen)核書院報送的家(jia)庭經濟困難(nan)學生認定情況。可(ke)對各書院家庭(ting)經濟困(kun)難學(xue)生認(ren)定檔次予(yu)以適當調整(zheng)。以適(shi)當(dang)方式、在適(shi)當(dang)范圍內公示(shi)5個工作日。
第二(er)十二(er)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生工作處(chu)審核(he)通過(guo)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認(ren)定名單(dan),并全(quan)程指(zhi)導、監(jian)督(du)本(ben)校家庭經(jing)濟困難學生(sheng)認(ren)定(ding)工作。
附 則
第二(er)十三條 每年3月,學生工作處組織(zhi)書(shu)院對本學年認定(ding)的家庭(ting)經濟困難學(xue)生開展認定(ding)復查工作。書院(yuan)學生資(zi)助工作領導(dao)小組和(he)書社認定(ding)評議小(xiao)組要根(gen)據認定標(biao)準,重新確認家庭經濟困(kun)難(nan)學(xue)生(sheng)名(ming)單(dan)和(he)進(jin)行(xing)困(kun)難(nan)程度排序。已脫貧(pin)或失去資(zi)助(zhu)資(zi)格的學(xue)生(sheng)應從名(ming)單(dan)中刪除(chu)。
第二(er)十四條 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sheng)庫的動態(tai)管理。未認(ren)定(ding)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sheng),因故(gu)致貧,可在每年3月初向所(suo)在書院申請(qing)家庭經濟困難(nan)學生認(ren)定。學生工(gong)作(zuo)處按照書(shu)院報送(song)情況,更新家(jia)庭(ting)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二十五(wu)條 書院要加強學生(sheng)(sheng)誠(cheng)信教育,要求學生(sheng)(sheng)如(ru)實提(ti)供家庭經濟情況,并(bing)及(ji)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ti)供虛假信息且已(yi)被認定(ding)的(de)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ying)及時取消其(qi)受助(zhu)(zhu)資格(ge),收回(hui)資助(zhu)(zhu)資金,情節嚴重的(de)按(an)照《山東職業學(xue)院學(xue)生管理(li)實(shi)施細則(ze)》之規定予以懲戒。
第二十六條 本(ben)文件(jian)自2022年(nian)9月1日起施行(xing),原(yuan)規(gui)定(ding)不符部(bu)分(fen)以本規(gui)定(ding)為準(zhun),由學生(sheng)工作處負(fu)責(ze)解釋(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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