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ji)困難學(xue)生勤奮學(xue)習、努力進取,在德(de)智體美勞方(fang)面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生(sheng)資助資金(jin)管理(li)辦法的通知(zhi)>》(魯(lu)財(cai)科教〔2020〕15號)規定和(he)要求,結合(he)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包括國(guo)家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省(sheng)政府(fu)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新疆(jiang)西藏和(he)青(qing)海海北籍少數民族(zu)大學(xue)生(sheng)省(sheng)政府(fu)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國(guo)家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和(he)省(sheng)政府(fu)勵(li)志(zhi)獎(jiang)(jiang)學(xue)金(jin)用于獎(jiang)(jiang)勵(li)資助全日制在校(xiao)生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ting)經濟困(kun)難(nan)學生。
新疆西藏和(he)青海(hai)海(hai)北籍少數民(min)族大(da)學生省(sheng)政府勵(li)志獎學金用于獎勵(li)資助全日(ri)制在校(xiao)生學生中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nan)的新(xin)疆、西藏和(he)青海(hai)海(hai)北籍(ji)少數民族學生。
第三條(tiao) 勵志獎(jiang)學金評定人數根(gen)據(ju)上級主管部門每年下達的指(zhi)標確定。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勵(li)志獎學金的獎勵(li)標準為(wei)每(mei)人每(mei)年5000元。
第五(wu)條 國家勵(li)志獎學金和(he)省政府(fu)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ju)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ji);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de)領導;
(三(san))遵守憲法(fa)和法(fa)律,遵守學校(xiao)規章制度(du);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xi)成績優(you)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huo)儉(jian)樸(pu)。
新疆西(xi)藏和青海(hai)海(hai)北籍(ji)少(shao)數民(min)族大學生省政府勵(li)志獎(jiang)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學(xue)生入學(xue)前(qian)戶籍所在地為新疆(jiang)維(wei)吾爾自(zi)(zi)治區或西(xi)藏自(zi)(zi)治區或青海(hai)海(hai)北藏族自(zi)(zi)治州,民族為非漢族;
(二)熱愛社會主義(yi)祖國,擁(yong)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國家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liang);
(五(wu))在(zai)校期(qi)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liu))家庭(ting)經(jing)濟困難,生活(huo)儉(jian)樸。
第六(liu)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jiang)學金和省政府(fu)勵志獎(jiang)學金還需滿(man)足(zu)以下(xia)要求(qiu):
(一)必須在上一(yi)學年被(bei)認定為家庭經濟困(kun)難學生;
(二)學生年級必(bi)須是二年級及以上(shang)年級在校(xiao)學生;
(三(san))學(xue)習成績(ji)優秀,沒有不及格(ge)科(ke)目,學(xue)習成績(ji)排名或綜合考評(ping)成績(ji)排名有一項應在(zai)評(ping)選(xuan)范圍(wei)內位于前30%(含30%),另一項位于前50%(含50%,下同);對于特殊困難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放寬至(zhi)前50%。
第(di)七條(tiao) 有(you)下(xia)列(lie)情形(xing)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一)上一學年度有不及格課程;
(二(er))在校(xiao)期間(jian)受到(dao)違(wei)紀處分,或有吸煙等不良嗜好;
(三(san))延長修業年(nian)限;
(四)在校期間有(you)不(bu)良誠信記錄,如考試作(zuo)弊、謊報家(jia)庭情(qing)況、國家(jia)助學不(bu)良貸款記錄等(deng);
(五)在評選申(shen)報(bao)過程(cheng)中有弄虛作(zuo)假行(xing)為等;
(六)評審委員會確立不得參評的其(qi)他情(qing)況。
第八條 同一學年內,學生只能申請并獲得一(yi)項勵志獎(jiang)學(xue)金(jin)。獲(huo)得(de)勵志獎(jiang)學(xue)金(jin)的學(xue)生可以同(tong)時(shi)申(shen)請并(bing)獲(huo)得(de)國家(jia)(jia)助(zhu)學(xue)金(jin),但不能同(tong)時(shi)獲(huo)得(de)國家(jia)(jia)獎(jiang)學(xue)金(jin)或省政府獎(jiang)學(xue)金(jin)。
第三(san)章 評定人數及名額分配
第九(jiu)條 評定的人(ren)數(shu)根據(ju)教育(yu)廳(ting)每(mei)年下達的我校當年勵志獎(jiang)學(xue)金總人數,學生工作處提出我校勵志獎學金各(ge)書(shu)院(yuan)或各(ge)專業(ye)名額分配方案。
第十條 名(ming)單下達后在學校(xiao)規(gui)定時間內,獎學金評(ping)審(shen)委員會及各書院(yuan)認(ren)真(zhen)組(zu)織,并將相關(guan)信息報送(song)學生工作處,逾(yu)期做放棄處理。
第四(si)章 評 審
第十一條 學校成(cheng)立獎(jiang)學金(jin)評審委(wei)員會,負責獎學金的評定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xue)生工作處學生資助(zhu)工作負(fu)責(ze)同志、書院院長、輔導員和學生(sheng)代表等人員組(zu)成,具體(ti)負責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tiao) 學生工作(zuo)處按照評選(xuan)要求,結合學(xue)生學(xue)業成績和德(de)育(yu)測評成績提出候選(xuan)人(ren)名單反(fan)饋至各(ge)書院。
第十三條(tiao) 各書院(yuan)(yuan)負責組織評選工(gong)作,確定建議名單,在書院(yuan)(yuan)內(nei)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指導學生填報山東省獎學金評審系統,并報送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gong)作領(ling)導小組審定,在全校范(fan)圍內(nei)進行(xing)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wu)條 學院在收到上級主管部(bu)門(men)撥發的獎勵資金(jin)后,盡早發放給獲得勵志(zhi)獎學(xue)金的學(xue)生,并記入學(xue)生學(xue)籍檔案。
第十(shi)六條(tiao) 國家獎學金、省(sheng)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shen)一次,實行等額(e)評審(shen),堅持(chi)公(gong)開(kai)、公(gong)平(ping)、公(gong)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七條 事后查實獲(huo)獎學生有違反第七條(tiao)規(gui)定的(de),對(dui)已(yi)經獲得的(de)榮譽給予取消(xiao),收回獎學金,所(suo)退款項(xiang)納入下一年度的(de)獎勵,并給予相(xiang)應的(de)紀律處分(fen)。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fa)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xing),原(yuan)規(gui)定不符部分以本規(gui)定為準。本辦法(fa)由(you)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