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di)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ji)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nu)力進取,在(zai)德(de)智體美勞方面(mian)全面(mian)發展,根(gen)據《山東省財(cai)政廳、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sheng)學(xue)生資助資金管(guan)理辦法的通知(zhi)>》(魯財科教〔2020〕15號)規定和(he)要求,結合(he)我(wo)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包括(kuo)國(guo)家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省政(zheng)府(fu)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新疆西藏和青海(hai)海(hai)北籍少數民族大學(xue)(xue)生省政(zheng)府(fu)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國(guo)家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和省政(zheng)府(fu)勵(li)(li)志獎(jiang)(jiang)學(xue)(xue)金(jin)(jin)(jin)用于獎(jiang)(jiang)勵(li)(li)資(zi)助全日制(zhi)在(zai)校生學(xue)(xue)(xue)生中品(pin)學(xue)(xue)(xue)兼優的(de)家庭(ting)經濟(ji)困難學(xue)(xue)(xue)生。
新疆西藏和青(qing)海海北籍(ji)少(shao)數民族大學生(sheng)省(sheng)政(zheng)府(fu)勵志(zhi)獎(jiang)學金用(yong)于獎(jiang)勵資助全日制在校生(sheng)學(xue)生中品(pin)學(xue)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de)新(xin)疆、西藏和(he)青海海北籍少數(shu)民族學(xue)生。
第(di)三條(tiao) 勵志獎學金評定(ding)人數根據上級主管(guan)部門每年下達(da)的指標確定(ding)。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yuan)。
第五(wu)條 國家勵志獎學(xue)金和省政府勵志獎(jiang)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ju)有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國(guo)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zu)國(guo),擁護中國(guo)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shou)憲(xian)法(fa)和法(fa)律,遵守(shou)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shou)信,道(dao)德品質優良(liang);
(五(wu))在(zai)校期間學習成(cheng)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ji)困(kun)難,生活儉樸。
新疆西藏和青海(hai)海(hai)北籍少數民族大學(xue)生省(sheng)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學(xue)生入學(xue)前戶籍所在(zai)地為(wei)新疆維(wei)吾(wu)爾自(zi)(zi)治區或西藏自(zi)(zi)治區或青(qing)海海北(bei)藏族自(zi)(zi)治州,民族為(wei)非漢族;
(二)熱愛(ai)社會主義祖國,擁(yong)護中(zhong)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國家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dao)德品質(zhi)優良(liang);
(五)在(zai)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xiu);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sheng)活儉樸。
第六條(tiao) 申請國家勵(li)志獎學金(jin)和省政(zheng)府勵(li)志獎學金(jin)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必須(xu)在上一學(xue)年被(bei)認定為家(jia)庭經濟困難學(xue)生;
(二)學生(sheng)年級必(bi)須是(shi)二年級及(ji)以上年級在校(xiao)學生;
(三)學習成績優秀,沒有不及格科(ke)目,學習成績排(pai)名(ming)或(huo)綜(zong)合考評成績排(pai)名(ming)有一項應在評選(xuan)范(fan)圍內(nei)位于(yu)前30%(含30%),另一項位于前50%(含50%,下同);對于特殊困難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放寬至(zhi)前(qian)50%。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評選(xuan)資格:
(一)上一學(xue)年度有不及格課(ke)程;
(二)在校期(qi)間(jian)受(shou)到違紀(ji)處(chu)分,或有吸煙等不良嗜(shi)好;
(三)延長(chang)修(xiu)業年限;
(四)在(zai)校(xiao)期間有不(bu)良誠信記錄(lu),如考試作弊、謊(huang)報家(jia)庭情(qing)況、國家(jia)助學不(bu)良貸款記錄(lu)等;
(五)在(zai)評選申報過程中(zhong)有弄虛作假(jia)行為等;
(六)評審委員會確(que)立(li)不(bu)得參評的(de)其他情況。
第八條(tiao) 同一學年內,學生只能(neng)申請并獲(huo)得一項勵志獎(jiang)學(xue)金。獲(huo)得勵志獎(jiang)學(xue)金的學(xue)生(sheng)可以(yi)同時(shi)申請并獲(huo)得國家助學(xue)金,但不(bu)能同時(shi)獲(huo)得國家獎(jiang)學(xue)金或省(sheng)政府(fu)獎(jiang)學(xue)金。
第三(san)章 評定人數及名額分配
第九條 評定的(de)人數根據教育廳每(mei)年下達的(de)我校當(dang)年(nian)勵志獎學金(jin)總人(ren)數,學(xue)生工作處提出我校勵志獎(jiang)學金各(ge)書院(yuan)或各(ge)專業名額分(fen)配方(fang)案。
第十條 名(ming)單下達后在學(xue)校規定時間內(nei),獎學金評審委(wei)員會(hui)及各書院認真組織(zhi),并將(jiang)相關信息報送學生(sheng)工作處,逾期做放棄(qi)處(chu)理(li)。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一條 學校(xiao)成立獎學金評審委員(yuan)會(hui),負責獎學金的評定工作。評(ping)審(shen)委員會由學(xue)生(sheng)工(gong)作處學生資助工(gong)作負責同志、書院院長、輔(fu)導員和學生代表(biao)等(deng)人員組(zu)成,具體(ti)負責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di)十二條 學(xue)生工作處按(an)照評選要求,結合學生學業成(cheng)績和(he)德育測評成(cheng)績提(ti)出候選人名單反饋至各書院。
第十三條(tiao) 各書(shu)院(yuan)(yuan)負責組織評選工(gong)作,確(que)定建議(yi)名(ming)單(dan),在書(shu)院(yuan)(yuan)內公示不少(shao)于(yu)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指導學生填報山東省獎學金評審系統,并報送獎(jiang)學金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zuo)領導小組審定(ding),在全(quan)校范圍(wei)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報(bao)上級主(zhu)管部門批準。
第五(wu)章(zhang)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院在收到(dao)上級主管部門撥發的獎勵資金后,盡早發放給獲得勵志(zhi)獎(jiang)學金(jin)的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dang)案(an)。
第十六(liu)條 國家獎學(xue)金、省政(zheng)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shen)(shen)一次,實行等額評審(shen)(shen),堅持公開(kai)、公平(ping)、公正、擇優(you)的原(yuan)則(ze)。
第(di)十七(qi)條 事后查實(shi)獲獎(jiang)學生有違(wei)反第七條(tiao)規(gui)定的,對已經獲得的榮譽給予取消,收回獎學金,所退(tui)款項納入下一年度(du)的獎勵,并(bing)給予相應的紀律處(chu)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ben)辦法自發(fa)布之(zhi)日起(qi)施行,原(yuan)規(gui)定(ding)不符部分以本(ben)規(gui)定(ding)為準。本(ben)辦法由學(xue)生工作處負(fu)責解(jie)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