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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業學院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實施細則(修訂)
2023-09-20 14:55   學(xue)生工作處 審核人:

第一(yi)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ji)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jin)取,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山(shan)東省財(cai)政廳(ting)、山(shan)東省教(jiao)育廳(ting)等(deng)5部門關于印發<山(shan)東(dong)省學(xue)生資助(zhu)資金管理辦法(fa)的通(tong)知>》(魯財科教〔2020〕15號規定(ding)和(he)要(yao)求,結合(he)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國家獎學(xue)金由中央(yang)政府出(chu)資(zi)設(she)立,省(sheng)政府(fu)獎學金由省(sheng)政府(fu)出資(zi)設立,用于獎勵全日制在校生(sheng)中二年(nian)級以上(shang)(含(han)二年(nian)級)特別優秀的學(xue)生(sheng)。

第三條 國(guo)家獎學金省政府(fu)獎學金評定人數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每(mei)年下達(da)的(de)指標(biao)確定。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zhun)為每人(ren)每年8000元省(sheng)政府獎(jiang)學金的(de)獎(jiang)勵標準為每(mei)人每(mei)年6000元。

第(di)五條 國家和(he)省政府獎(jiang)學(xue)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ju)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guo),擁護中國(guo)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he)法律,遵守學(xue)校(xiao)規章制(zhi)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yi),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te)別(bie)突出。

在符合基本條(tiao)件(jian)外,還應滿足以下具體(ti)申請條(tiao)件(jian):

  1. 年(nian)級(ji)要求:二年(nian)級(ji)及以上(shang)年(nian)級(ji)在(zai)校學(xue)生(sheng)可以申(shen)請(qing)國家(jia)和(he)省(sheng)政(zheng)府獎學(xue)金。

    (二)成績要求(qiu):學(xue)習成績排(pai)名與綜合考評(ping)成績排(pai)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下同),可以申請省政府獎學金。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學習成績(ji)排(pai)名或綜(zong)合考評成績(ji)排(pai)名超出前10%,申請省政府獎學金(jin)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5%,但(dan)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或省政府獎學金,同時需要(yao)提交(jiao)詳細(xi)的證明材料(liao)上(shang)報學生(sheng)工作(zuo)處

    “表(biao)現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yi)精神(shen)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you)見義(yi)勇為、助(zhu)(zhu)人為樂、奉(feng)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ben)校、本(ben)地區(qu)產生(sheng)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sheng)較大影響,有(you)助(zhu)(zhu)于樹立良好(hao)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shu)研究上取得顯(xian)著成績(ji),以第一(yi)作(zuo)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xue)(xue)科競賽(sai)(sai)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guo)際和(he)全國(guo)性專(zhuan)業(ye)學(xue)(xue)科競賽(sai)(sai)、課(ke)外(wai)學(xue)(xue)術科技競賽(sai)(sai)、中(zhong)國(guo)“互聯(lian)網+”大學(xue)(xue)生創新創業(ye)大賽(sai)(sai)、全國(guo)職業(ye)院校技能大賽(sai)(sai)等競賽(sai)(sai)中(zhong)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shang)獎勵。

    4.在(zai)創新(xin)(xin)發明(ming)方面取得(de)顯(xian)著成(cheng)績,科研(yan)成(cheng)果獲省、部級(ji)以上獎勵或(huo)獲得(de)通(tong)過專(zhuan)家(jia)鑒定(ding)的國家(jia)專(zhuan)利(li)(不包括實用新(xin)(xin)型專(zhuan)利(li))。

    5.在體育(yu)競賽中取(qu)得顯著成績,為國(guo)家爭得榮譽。非體育(yu)專業學生(sheng)參(can)加省級以上(shang)體育(yu)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ming),集(ji)體項目前二(er)名(ming);高水(shui)平運動員參(can)加國(guo)際和全國(guo)性(xing)體育(yu)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ming)、集(ji)體項目前二(er)名(ming)。集(ji)體項目應為上(shang)場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qu)得(de)顯著成績,參加國(guo)際(ji)和全國(guo)性(xing)比賽獲(huo)(huo)得(de)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huo)(huo)得(de)第一名,為(wei)國(guo)家贏得(de)榮譽。集體項(xiang)目(mu)應為(wei)主要演(yan)員(yuan)。

    7.獲(huo)全國(guo)十大杰出青年(nian)、中國(guo)青年(nian)五四獎章、中國(guo)大學生年(nian)度人物(wu)等全國(guo)性榮譽稱號。

    8.其它應當(dang)認定為表現非常突(tu)出的情(qing)形。

第(di)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一)上一學年度有(you)不及格(ge)課程;

(二)在(zai)校期間受到違紀(ji)處分,或有吸煙(yan)等不良嗜好;

(三)延長修業年限(xian);

(四)在(zai)校(xiao)期間有(you)不良誠(cheng)信記錄(lu)(lu),如考試作弊、謊報家庭(ting)情況、國家助學貸款不良記錄(lu)(lu)等;

(五(wu))在評選申(shen)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wei)等;

(六)評審委員會確(que)定(ding)不得參評的其它(ta)情況。

第三章  評定人數及名額分配

第七條 評定的人數根據教育廳(ting)每年下達的我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總(zong)人(ren)數,學(xue)生工作處(chu)提(ti)出我校(xiao)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各書院或各專業名額分配方(fang)案。

第八條 名單下達(da)后在學校(xiao)規定時間(jian)內,獎(jiang)學(xue)金(jin)評審委員會及(ji)各書院(yuan)認真組織,并將(jiang)相關信息報送學生工作處,逾期做放(fang)棄處理。

第四章(zhang)  評  審

第九條 學校成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評定工作。評審委員會(hui)由(you)學(xue)生工作處(chu)學生資(zi)助工(gong)作負責同志、書院(yuan)院(yuan)長、輔導員(yuan)和(he)學生代表等人員(yuan)組成,具體負責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shi)條(tiao) 學生工(gong)作處按照評選(xuan)要求,結合學生學業成績(ji)和德育測評成績(ji)提(ti)出候選(xuan)人名單提(ti)交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ping)審委員會提(ti)出當年國(guo)家和省(sheng)政(zheng)府(fu)獎學金(jin)獲(huo)獎學生建議名(ming)單

第(di)十一條 各書(shu)院在書(shu)院內公示當(dang)年國家和省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建(jian)議名單公(gong)示不(bu)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指導學生填報山東省獎學金評審系統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zi)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ding),在全校(xiao)范圍(wei)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tiao) 學校在收到上級(ji)主管部(bu)門撥發的獎勵資金后,盡早發放給獲得(de)國家獎學(xue)金省政府獎(jiang)學(xue)金的(de)學(xue)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刷的(de)獎(jiang)勵(li)證書(shu),并記入學(xue)生學(xue)籍檔案(an)。

第十四條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每學(xue)(xue)年(nian)評審一(yi)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gong)(gong)開、公(gong)(gong)平、公(gong)(gong)正、擇優的原則。同一(yi)學(xue)(xue)年(nian)內,獲得(de)國家獎學(xue)(xue)金或省政府獎學(xue)金獎(jiang)學(xue)金的(de)家(jia)庭經濟困難學(xue)生可以同(tong)時申(shen)請并獲(huo)得(de)國(guo)家(jia)助學(xue)金,但不能同(tong)時獲(huo)得(de)勵志(zhi)獎(jiang)學(xue)金

第十(shi)五條 事(shi)后查實獲(huo)(huo)獎學生有違反第(di)六條規定的,對已(yi)經獲(huo)(huo)得(de)的榮譽給(gei)予(yu)取消,收(shou)回獎學金(jin),所(suo)退款項(xiang)納入下(xia)一年度的獎勵(li),并給(gei)予(yu)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ben)辦法(fa)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原規定不符部分以本(ben)規定為準。本(ben)辦法(fa)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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