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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勵(li)志(zhi)獎學金、省政(zheng)府(fu)勵(li)志(zhi)獎學金管理實(shi)施辦(ban)法(fa)
2019-04-10 15:33   學生(sheng)工作處 審核人:

第一條為激(ji)勵普通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高(gao)校學(xue)生勤奮學(xue)習(xi)、努(nu)力進取,在德(de)、智、體、美等(deng)方面得(de)到全面發展,根(gen)據(ju)《山東省人民政(zheng)(zheng)府關于建立(li)健全普通高(gao)校和中等(deng)職業(ye)學(xue)校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學(xue)生資助(zhu)政(zheng)(zheng)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zheng)(zheng)發〔200741號)、《山東(dong)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zhi)獎(jiang)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cai)教〔200733號)、魯(lu)教財字(zi)〔200718號、魯財教〔201288號以及魯(lu)學助(201211號文件的(de)規定(ding)和要(yao)求,結合學(xue)院(yuan)實際,制(zhi)定(ding)本辦法。

第二(er)條國(guo)家(jia)勵志獎學金(jin)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省政府勵志獎學(xue)金由(you)省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jiang)勵我院全日制(zhi)本專科在(zai)校生中二(er)年級以上(含二(er)年級)特別優秀的學生(sheng)

第三條國家省政府(fu)勵志獎學金評(ping)定人數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每年下達(da)的指標確定。

第(di)二章  獎(jiang)勵標準(zhun)與申請條(tiao)件

第四條(tiao)國(guo)家(jia)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ren)每年(nian)5000元。

第(di)五條國家(jia)省政府獎學金的評選條件(jian)如下:
1.熱愛社會主義(yi)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de)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要求(qiu)有一項位于前(qian)30%,另一項不超出前50%即可;對于特別困難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或綜(zong)合測評成(cheng)績排(pai)名只要有(you)一項(xiang)位于(yu)前50%即可,另一項不做要求;無(wu)不及格科目建議按照(zhao)一(yi)學年成績統一(yi)排名。
5.必須是被(bei)認定為本學年(nian)或上(shang)一學年(nian)家庭經濟(ji)困難的學(xue)生

6.評選范(fan)圍為同一專業,同等條件下,按(an)照學生學業成績排名優先。建議按照一學年成績進行排名。
7.符合條件的(de),按家(jia)庭經濟困難(nan)程度排序評審。

第六條(tiao)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一)上一學年度(du)有不及格課程(初修);

(二)在校期間(jian)受到違(wei)紀(ji)處分,或有吸煙(yan)等(deng)不(bu)良嗜好;

(三)延(yan)長修業年限;

(四)在校期間(jian)有不良(liang)誠(cheng)信記錄(lu),如考試(shi)作弊、謊報家(jia)庭情況、國家(jia)助學不良(liang)貸款記錄(lu)等;

(五)在(zai)評選申報過程中(zhong)有弄虛作假行為(wei)等。

(六(liu))評選委(wei)員(yuan)會確立不得參評的其(qi)他情況(kuang)。

第三章(zhang)評定人數及(ji)名額分配

第(di)七條(tiao)評定的(de)人數根據教育廳每年(nian)下(xia)達(da)的(de)我院當年(nian)國家(jia)省政(zheng)府勵志獎(jiang)學(xue)金(jin)總(zong)人數,學(xue)生工作處(chu)提出我院勵志獎(jiang)學(xue)金(jin)各系(xi)(xi)名(ming)額分(fen)配(pei)方案,各系(xi)(xi)按照確定的分(fen)配(pei)方案進行國家(jia)勵志獎(jiang)學(xue)金(jin)的評(ping)比。

第八(ba)條名單下達后在學院規定時間內,各系認(ren)真(zhen)組織評比(bi),并將相關信息(xi)報送學生(sheng)處,逾期做(zuo)放棄處理(li)。

第四(si)章審(shen)

第九(jiu)條學(xue)院學(xue)生資助管理(li)中心負責(ze)國家勵志獎學(xue)金省政府(fu)勵志(zhi)獎學(xue)金的評定工作(zuo)。

第十條各系成立國(guo)家勵志(zhi)獎學(xue)金省政府勵志(zhi)獎學金評(ping)選工作小組(zu),具體(ti)負(fu)責國家(jia)勵志獎學金評(ping)選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勵志獎學(xue)金省政府(fu)勵志獎學金按年度(du)(du)申請和評審,以上(shang)級主(zhu)管(guan)部門通知(zhi)為準。學院根據上(shang)級部門下達(da)的(de)評選指標,確(que)定本年度(du)(du)勵志獎學金的(de)名(ming)額及(ji)分配情況,下達(da)各系,由各系通知(zhi)學生申報(bao)。

第十二條國家(jia)勵志(zhi)獎學金省政府勵(li)志獎(jiang)學(xue)金獎勵(li)對象為高校在校生中二(er)年(nian)(nian)級以上(含二(er)年(nian)(nian)級)的學(xue)(xue)生。同一學(xue)(xue)年(nian)(nian)內,獲(huo)得勵(li)志獎學(xue)(xue)金(jin)的家(jia)庭經濟困難(nan)學(xue)(xue)生可(ke)以同時申請并(bing)獲(huo)得國家(jia)助(zhu)學(xue)(xue)金(jin),但不(bu)能(neng)同時獲(huo)得國家(jia)獎學(xue)(xue)金(jin)和省政府獎學(xue)(xue)金(jin)。

第十三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nian)評審一次,實(shi)行等額評審,堅持(chi)公(gong)開(kai)、公(gong)平、公(gong)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四(si)條根據國家勵志(zhi)獎學金省政府(fu)勵志獎學金評(ping)選條件和本(ben)系家庭經濟(ji)困難學生(sheng)等級認定(ding)情況,認定(ding)為本(ben)學年(nian)或上一學年家庭經(jing)濟(ji)困難學(xue)生本人在評(ping)選通知(zhi)下(xia)發(fa)后向(xiang)所在系提(ti)出申請,并填寫國(guo)家勵志獎學(xue)金(jin)省政府勵(li)志(zhi)獎(jiang)學金申請表。

第(di)十五條(tiao)各(ge)系(xi)在限額(e)內進行評審,系(xi)內公(gong)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ri)。公示(shi)無異議后,將(jiang)推薦名單及(ji)有(you)關材料按評選通知(zhi)要求(qiu)報學(xue)生(sheng)工作處學(xue)生(sheng)資助管理中心(xin)。

第十(shi)六條學院學生工(gong)作領導小(xiao)組對全(quan)院推薦人選(xuan)進行審定后,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yi)議后(hou),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獎學金(jin)發放、管理與(yu)監(jian)督

第十(shi)七(qi)條學院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men)撥發的獎勵資金后(hou),盡早發放給獲得(de)國家勵志獎學金省(sheng)政府勵志(zhi)獎學金的學(xue)(xue)(xue)(xue)生(sheng),并記入學(xue)(xue)(xue)(xue)生(sheng)學(xue)(xue)(xue)(xue)籍(ji)檔案(an)。如學(xue)(xue)(xue)(xue)生(sheng)欠交學(xue)(xue)(xue)(xue)院學(xue)(xue)(xue)(xue)費和住宿費等,則所(suo)獲勵志獎學(xue)(xue)(xue)(xue)金應首先(xian)補交所(suo)欠費用。

第(di)十八(ba)條嚴格(ge)按照公(gong)(gong)開、公(gong)(gong)平(ping)、公(gong)(gong)正的(de)原(yuan)則評(ping)選勵志(zhi)獎學(xue)金,評(ping)審(shen)名單(dan)確定后在(zai)各系及(ji)全(quan)院(yuan)進行公(gong)(gong)示(shi),接受全(quan)院(yuan)學(xue)生的(de)監督。

第十九(jiu)條學院財務審計(ji)處(chu)必須嚴(yan)格執行國家(jia)相關(guan)財經法(fa)規(gui)和(he)本辦(ban)法(fa)的規(gui)定(ding),對勵志獎學金實行分(fen)賬核(he)算、專款專用,不得(de)截留、擠占、挪用,同時(shi)要(yao)接(jie)受財政、審計(ji)、紀(ji)檢監(jia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he)監(jian)督。

第(di)二十條事后查實獲獎(jiang)學生(sheng)有違反第六條規定的,收回勵(li)志獎(jiang)學金,所退款項納入(ru)下一年度的獎(jiang)勵(li)。

第六章(zhang)

第二十一(yi)條國(guo)家勵(li)志獎(jiang)學(xue)金省政府勵(li)志獎學金每(mei)學年評選一次(ci),符合條件的(de)學生可(ke)連續申請。

第二(er)(er)十二(er)(er)條本辦法自發(fa)布之日(ri)起施行,原規(gui)定不符部分以(yi)本規(gui)定為(wei)準。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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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級a黃色視頻:國家勵志(zhi)獎學金申請(qing)審批(pi)表.docx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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