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ge)(ge)省、自(zi)治區(qu)、直(zhi)轄市(shi)、計(ji)劃(hua)單(dan)列市(shi)財政廳(局(ju))、科技(ji)廳(局(ju))、教育廳(局(ju)),國家稅務總局(ju)各(ge)(ge)省、自(zi)治區(qu)、直(zhi)轄市(shi)、計(ji)劃(hua)單(dan)列市(shi)稅務局(ju),新疆生(sheng)產建設兵團財政局(ju)、科技(ji)局(ju)、教育局(ju):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ye)創新(xin),現就(jiu)科技(ji)(ji)企(qi)業(ye)孵(fu)化器(qi)、大學科技(ji)(ji)園(yuan)、眾創空間有(you)關稅收政策(ce)通(tong)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tong)知所稱(cheng)孵化(hua)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lin)、研(yan)發(fa)和技(ji)術、信息技(ji)術、鑒證咨(zi)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ke)技企業(ye)孵化(hua)器、大(da)學(xue)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chuang)空(kong)間(jian)應當單(dan)獨(du)核(he)算(suan)孵化(hua)服務收入。
三、國(guo)(guo)家級(ji)科技企(qi)業孵(fu)化器、大學科技園(yuan)和(he)國(guo)(guo)家備案眾創空(kong)間認定(ding)(ding)和(he)管(guan)理辦(ban)法由國(guo)(guo)務院科技、教育(yu)部門(men)另行發布;省級(ji)科技企(qi)業孵(fu)化器、大學科技園(yuan)認定(ding)(ding)和(he)管(guan)理辦(ban)法由省級(ji)科技、教育(yu)部門(men)另行發布。
本通知所稱在孵(fu)對象是指(zhi)符合前款認定和管(guan)理(li)辦(ban)法規定的孵(fu)化企(qi)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ji)(ji)、省級(ji)(ji)科技企(qi)業(ye)孵化(hua)器(qi)、大學科技園和(he)國家備(bei)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ding)申(shen)報享受免稅政策(ce),并將房產(chan)(chan)土地權屬資料、房產(chan)(chan)原值資料、房產(chan)(chan)土地租賃合同、孵化(hua)協議等留(liu)存(cun)備(bei)查,稅務部(bu)門依(yi)法加強(qiang)后(hou)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ying)建立信(xin)息(xi)共享(xiang)機制(zhi),及時共享(xiang)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yuan)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jian)相關信(xin)息(xi),加強協調配合,保障(zhang)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ji)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