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計劃單列(lie)市財(cai)政廳(局(ju))、科(ke)技(ji)廳(局(ju))、教育廳(局(ju)),國家(jia)稅務總(zong)局(ju)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計劃單列(lie)市稅務局(ju),新疆生(sheng)產建(jian)設兵團財(cai)政局(ju)、科(ke)技(ji)局(ju)、教育局(ju):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ji)園(yuan)、眾創空(kong)間有關(guan)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suo)稱孵化(hua)服務(wu)是(shi)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wu)。
二、國(guo)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fu)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guo)家備案眾(zhong)創(chuang)空(kong)間應當單(dan)獨核(he)算孵(fu)化服務收(shou)入。
三、國(guo)家(jia)級科技(ji)企業(ye)(ye)孵化器(qi)、大學科技(ji)園和(he)(he)國(guo)家(jia)備(bei)案眾創空間(jian)認定(ding)和(he)(he)管(guan)(guan)理辦法由國(guo)務(wu)院(yuan)科技(ji)、教育部門(men)(men)另行發布;省級科技(ji)企業(ye)(ye)孵化器(qi)、大學科技(ji)園認定(ding)和(he)(he)管(guan)(guan)理辦法由省級科技(ji)、教育部門(men)(men)另行發布。
本通知(zhi)所稱在孵(fu)對象是(shi)指符合(he)前款(kuan)認定和(he)管理辦法規定的孵(fu)化企業(ye)、創業(ye)團隊和(he)個(ge)人。
四、國(guo)家級、省級科技企(qi)業孵(fu)化器(qi)、大學科技園(yuan)和國(guo)家備案(an)眾創空間應(ying)按規(gui)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jiang)房產(chan)(chan)土地權屬資料、房產(chan)(chan)原(yuan)值資料、房產(chan)(chan)土地租賃合同(tong)、孵(fu)化協議等留存(cun)備查(cha),稅務(wu)部(bu)門依法加(jia)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教(jiao)育和(he)稅(shui)務部(bu)門應建(jian)立信息(xi)共享機制,及(ji)時共享國(guo)(guo)家(jia)級(ji)、省級(ji)科(ke)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園和(he)國(guo)(guo)家(jia)備案(an)眾創(chuang)空(kong)間(jian)相關信息(xi),加強協調(diao)配(pei)合,保障(zhang)優(you)惠政策(ce)落實(shi)到位。
財政(zheng)部 稅務(wu)總局(ju)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